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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知

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和鲁科函字(2006)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地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正式行文上报;禁止上报未经严格考察、不符合认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未被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率连续两次不到50%的,暂停当地申报资格。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更名、改制或者复审过程中,各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机构由于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厅半年内暂停受理当地的认定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我厅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如下材料(按顺序装订):
    (一)申报材料目录(标明页码);
    (二)市级(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证明(见附件1);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原格式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科技人员名单证明(必须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章或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六)高新技术产品简介表(分产品填报);
    (七)技术性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收入合计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四“技术性收入”一致;
    (八)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支出合计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四“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一致;
    (九)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不包括受理通知书,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项目立项文件、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等。


附件: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审核证明

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全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是国家科委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 微电子科学和机电信息技术

(二)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 地球科学和海洋科学技术

(九)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 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开发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办法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办法执行。

第七条 省级科委应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及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的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开发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级科委批准,可认定为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和歇业的,须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一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省级科委、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各省级科委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原有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 经省、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二) 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和带动作用;
(三) 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
(四) 企业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企业整体研究开发(R&D)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总销售额的5%,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 企业管理科学、规范;
(六) 重视人才(包括科技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各方面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七) 企业认真制订了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企业应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1),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经所在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申报材料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科技部火炬中心(一式两份);
(三)经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第五条 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在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植和支持。

第六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经计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施行并负责解释。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依据: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二、资格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已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2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性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8、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提报材料:
1、《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加盖主管人事部门公章);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
4、申报当月上一个季度的增殖税纳税申报主表复印件、银行返回的电子申报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高新技术产品简介;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技术管理制度;
7、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环保证明(化工等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8、其他有关企业、产品、技术的附件证明材料。其中,1-7为申报必备材料。

三、程序:
1、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在上报材料及复印件上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
3、烟台市科技局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对认定资料及附件出具承诺书,在申报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4、省科技厅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及铜牌。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主办:山东省龙口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山东省龙口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址:龙口市行政中心 邮编:265701